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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外国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促进我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教育部、国家外专局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专家包括长期文教专家、短期讲学或科研专家、一般外籍教师。
  第三条 外国专家的聘请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每年春季学期结束之前确定聘请长期和短期外国专家的计划并实施聘请。如果用人单位已有聘请人选,须在5月底之前将对方的有关材料(简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单位自筹经费聘请短期讲学或科研专家,须提前3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对方简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科研题目、聘请目标等)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外联络,办理审批、聘请手续。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全面负责外国专家的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安排,制定聘请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办理聘请手续,安排外国专家来华赴任和期满离华的接送事宜。
  (三)签订聘请合同,发放外国专家工资并帮助其兑换外汇。
  (四)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落实外国专家教学科研计划,安排外国专家教学科研工作岗位,协同有关部门对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估和奖惩,建立外国专家教学科研工作档案。
  (五)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和服务。
  (六)负责外国专家的社会活动管理,办理外国专家在华期间所需证件,组织外国专家参加省、市和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帮助外国专家安排假日、旅游活动,帮助订购火车票、飞机票。
  (八)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聘请效益等有关情况。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国家安全工作。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定一名外事工作人员担任外国专家的专职合作教师,帮助外国专家解决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其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外国专家课程表,协助用人单位安排短期讲学或科研工作。
  (二)协同用人单位帮助外国专家了解所在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落实教材、学生名册,介绍外国专家所任课程的特点及要求、任课班级的学生情况等,帮助外国专家尽快熟悉教学、工作环境。
  (三)帮助外国专家办理工作证、借阅证等证件,帮助借阅图书、杂志、教学参考资料。
  (四)帮助外国专家处理有关教学用补充教材、讲义、试卷的印制事宜。
  (五)帮助外国专家借用教具,联系使用语言实验室等教学场所、设备等。
  (六)定期到外国专家的课堂听课,到用人单位了解外国专家的工作情况,并及时把用人单位、外国专家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有关领导和部门。
  (七)每学期组织对外国专家教学、科研情况的评估检查,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专家本人,帮助其改进不足之处。对外国专家的奖惩提出初步意见。
  (八)及时将外国专家在教学、科研方面遇到的问题或提出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条 外国专家用人单位的职责是:
  (一)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我校与外国专家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未经学校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教学、科研计划,不得随意增减其教学、科研工作量。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用人单位领导应及时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介绍我校的专业设置、学制和培养目标;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所担任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学生情况、课程特点和要求等。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外国专家所任课程的教材、教参以及他们任课班级的学生名册,以利于外国专家尽快开展教学工作。
  (三)对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用人单位要严格监督检查和管理,允许他们使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和从事科研活动,经常与外国专家交换意见,探讨有关教学、科研问题。安排他们参加有关业务和教学工作会议。
  (四)用人单位应安排一些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与外国专家进行合作,借鉴外国专家在教学科研方面的先进经验,收集其授课和研究资料,以利于我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五)用人单位教师应与外国专家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共同搞好教学、科研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积极配合,对外国专家教学中的意见应通过用人单位转达;较大问题应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便协助解决。
  (六)用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师生的外事纪律教育,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和国家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外国专家须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用人单位等包括听课等形式在内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定期对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并协同教务处和用人单位每学期对外国专家进行一次教学评估,评估结果与外国专家本人见面。评估和考核结果一同记入外国专家教学档案。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效果好、聘请效益显著的外国专家,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推荐参加省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奖”、“齐鲁友谊奖”乃至国家“友谊奖”的评选。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工作表现恶劣,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经劝说批评无效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示分管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八条 鼓励我校师生同外国专家进行正常交往。在与外国专家的日常交往中,应注意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外事纪律,不卑不亢,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同时,要注意仪表,言行文明,讲究礼貌。
  我校教师和学生不准留外国专家在自家住宿。不得私自邀请外国专家外出旅游、参观,如确有必要,应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示,获准后方可通知外国专家;否则,一切后果由邀请人负责。
  学生会或其他部门邀请外国专家参加任何活动,均须事先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进行登记,并须征得专家本人同意。
  第九条 外国专家的各类捐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表学校接收、管理;其主动赠送的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实验设备等,用人单位可以接收,但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以便校方酌情回赠。
  第十条 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