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6〕30号)和《关于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外办出〔2017〕1号)要求,结合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下发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范》和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教学科研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教学科研人员的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2.科学研究;3.学术访问;4.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5.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但不包括一般性中外校、院际以及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以任务为导向,根据事项清单(见附件1),明确出国任务与本人、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性。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要与其它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出国执行上述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一)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外事领导负责因公临时出国的校内最终审批。
(三)学院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资料的初审。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归口管理部门,与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实行审批联动,负责临时出国相关事项的校级审核。
(五)建立校院两级因公出国专办员制度,指定政治可靠、熟悉政策、业务精湛的人员为专办员,指导和帮助教学科研人员履行相关手续,负责因公出国团组的上报。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1.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年度计划应于上年度的11月组织申报。其中,校领导学术类出国计划由国际处统筹制定;各学院及相关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计划由学院及相关单位组织制定。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充分说明理由。
2.计划申报至少包含以下要素:(1)出国任务;(2)团组负责人及职务;(3)出国人数;(4)前往国家或地区;(5)经费来源;(6)出国日期及停留天数等。
1.校领导学术类出国计划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2.各学院及相关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的出国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国际处审核,由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3.国际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要求向省外办报备年度出国计划。
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年度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一般应在出国前2个月填写申请表(担任中层领导职务人员申请表见附件2,其它人员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至所在单位。
1.出国人员提交出国申请后,应由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办员对下列要素进行审核:(1)出国性质(是否属于学术交流活动);(2)出国任务的必要性(尤其是临时出国计划);(3)出国安排的合理性(应附详细的日程安排);(4)出国任务的真实性(应附邀请函);(5)与年度出国计划相符性等。
2.直接从事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经各学院或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国际处、人事处进行审核,之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3.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经各学院或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国际处和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及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有关人员为学院、单位负责人的,须事先经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及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4.出国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做到:(1)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见附件4),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到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政审备案。之后,交国际处上报省外办;(2)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5),由国际处和计划财务处分别对其出国任务、经费预算与来源进行审核。
5.审批通过后,出国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见附件6)。
1.教学科研人员出国申请通过校内审批后,应将其因公出国信息在国际处网站进行公开公示(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若在出国申请审批过程中报批材料发生变化,应将变化后的出国信息重新公示。
2.公示信息(公示表见附件7)至少包括:(1)团组单位;(2)团组名称;(3)团组负责人;(4)出访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5)出访地;(6)出访时间和行程安排;(7)邀请方信息(应附邀请函);(8)出访任务;(9)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1.公开公示通过后,国际处和各单位出国专办员指导协助教学科研人员填写组(随)团呈报表(见附件8、9),并整理和汇总相关报批材料(报批材料清单见附件10)。
2.国际处通过“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团组信息并上传上述相关报批材料,并在组(随)团呈报表中标注“此团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已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经分管外事校领导签发后报省外办。
1.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确定后,可先行到指定政府外事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信息采集事项,以备申办证照、签证之用。
2.出国任务获得批准后,国际处通过“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扫描相关材料并上传。同时,出国人员备齐纸质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1)报送省外办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可由国际处协助办理。
1.教学科研人员下列情况可持因私护照:(1)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才;(2)其它特殊情况。
2.特殊情况持因私护照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人员,应填写《特殊情况持因私护照出国审批表》(见附件12),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其中,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经党委组织部审批;其它教学科研人员经人事处审批。
1.出访任务结束后,教学科研人员应在回国后10日内向国际处提交团组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出访日志,必要时提交一定数量的出访照片,之后由国际处上报省外办。
2.出访报告应详实描述出访过程,内容包括在外学习和交流合作经历、任务完成情况、访问成果及心得体会等。
3.出访日志应具体、准确的描述出国期间每日出国任务的地点、人员、工作内容。
1.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应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审批和护照、签证手续。
2.出国人员回国后3天内将因公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交国际处,之后由国际处上交省外办。
3.领取因公护照(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者,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将护照(通行证)交国际处,由国际处上交省外办。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
1.经费的预决算应根据《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执行,不能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
2.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各项科研课题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符合科研课题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
3.持因公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回国后凭《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报销相关费用。报销费用时,须同时凭有效票据填报经出访个人或团组负责人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见附件13)。
4.持因私护照出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的人员,应凭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签批的《特殊情况持因私护照出国审批表》、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报销费用时,须同时凭有效票据填报经出访个人或团组负责人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
应在回国后10天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出国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等,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派员单位应对本年度出访成效、出访任务的后续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于每年11月将评估情况向国际处报备。在此基础上,由国际处形成学校年度因公出国的总结评估报告报省外办。评估结果将作为省外办对单位下一年度出国计划审批的依据之一。
1.各派员单位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一个团组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学校适时组织外事、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对学校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检查。
3.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国期间应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4.建立因公出国人员信用档案。
1.若有虚报出访任务、滥用分类管理政策、违反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等情况出现,将根据严重程度对出国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惩戒,惩戒措施如下:(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一定的时间内暂停受理其因公出国申请;(3)停止受理其国际合作项目的申报等。
2.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办理及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案件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一)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遵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赴港澳地区参加学术交流合作参照执行。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内容按《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党发〔2014〕25号)执行,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