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

鲁理工大党发〔201425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职工出国管理,促进学校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保证教职工出国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类别分为因公出国和因私出国。因公出国是指经上级和学校批准同意并使用财政经费的团组或个人的出访,包括学校组团出访、学院(部、处)组团出访、教职员工出国进行学术访问或参加学术会议、学习进修、出国任教以及承担学校或各级政府部门指派的出国任务。因私出国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因个人私事以访问、探亲、旅游度假等形式的自费出国。

第二章因公出国

  第三条 学校组团出访

  (一)学校组团出访是指校领导率团出国进行国际合作交流的访问。

  (二)学校组团出访的原则是因事定人、人事相符,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考察性出访。

  (三)学校组团出访的报批程序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交处)于每年11月底根据学校需要,在统筹确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事项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的经费情况,按上级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于12月中旬上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由省外办审核调整后按规定报批。

    2.国交处在报批前须在学校公示栏对出访团组及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成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同时,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团组成员进行审核备案。

    3.国交处负责在每个团组出访前3个月向省外办递交《山东省因公出国(境)任务呈报表》(附件1)等相关材料,申请并办理出访手续。

  (四)学校出访团组经费预算、开支和报销管理

    1.学校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国交处根据预算总额制定合理的团组出访计划和各出访团组的费用预算。

    2.出国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经费报销按照鲁财行〔2014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出访团组回国后,需经团长签字确认经费开支情况,由国交处在两周内办理报销事宜。

  (五)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及在外时间期限的规定和相关要求

    1.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每个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通常不超过两个、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

    2.出访团组在外时间最多不超过10(含离、抵我国境当日)。出访两国不超过8天、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出访两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3.出访团组应配备具有相应外语水平的专职或兼职翻译。

    4.出访团组的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5.出访团组回国后,在出国返回5日内须将因公护照交至国交处,并统一上交省外办。同时,在10日内上交出访报告并通过学校网站公布出访情况。

  第四条 学院(部、处)组团出访

  (一)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学校支持学院(部、处)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组织出国交流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师生交流、外国专家引进、留学生招收等工作。

  (二)学院(部、处)组团出访是指院(部、处)领导率团出国进行国际合作交流的访问。

  (三)学院(部、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经费预算,合理规划和安排出访事项。

  (四)相关学院(部、处)每年11月中旬向国交处提出下一年度的出国访问计划(附件2),明确出访任务、出访人数、目的地、访问时间和经费来源等。

  (五)学院(部、处)组团出访纳入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由国交处于12月中旬上报省外办。

  (六)出访团组回国后,在10日内将出访报告经国交处上交省外办,并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布出访情况。

  (七)学院(部、处)组团出访的原则、报批程序、经费预算、开支和报销管理以及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在外时间期限的规定、护照管理和相关要求参照学校组团出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资助出国访学

  (一)为进一步强化骨干教师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知识创新水平,加强国际学术交流,提升我校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学校积极资助教师出国访问学习。

  (二)学校资助教师出国访学的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国外高级访问学者计划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85号)执行。

  第六条 省政府和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

  (一)申请省政府和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国交处审核。处级干部需另外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处级干部申报公派长期项目审批表》(附件3),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二)国交处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年度选拔简章及相关项目选拔办法,组织相关专家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国交处将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后,由国交处备案。

  (三)申报“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培养项目”的教师须将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拟定推荐名单。人事处将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后,由人事处备案。

  (四)出国留学人员在外期间所需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拨款。获得国家、省出国经费资助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使用留学基金、国外高访计划等费用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公派出国任教

  (一)我校教师申请出国任教,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国交处审核,国交处将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后,由国交处备案。

  (二)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的工资、生活待遇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194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或合作交流等

  (一)校领导出国进行学术访问或参加学术交流会议,须按照山东省厅局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或合作交流等必须与本人或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关。出国前,须持国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相关机构或会议主办方签发的正式邀请函(含译文)和访问或会议日程安排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出访或参会经费来源,并由计划财务处对经费来源进行审核。

  (三)处级干部需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表》(附件4),经所在学院党总支(党委)或单位、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为单位、部门负责人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党委组织部报请校领导审批。其中正处级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副处级干部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之后,报国交处备案。

  (四)学校其他教职工(除处级及以上干部以外的职工,下同)需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附件5),所在学院、部门或单位要对其出国目的、出国邀请、入学通知书、技术秘密等进行审查把关,由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出国资格、个人承诺、政治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五)出国进行短期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或合作交流等,要严格执行关于使用科研、行政等经费的支出范围和规定,经费报销按照鲁财行〔20141号文件的规定及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六)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或合作交流人员要在返回后一个月内,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向省外办、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所在单位提交出国总结。其中,校领导出国总结交省外办,处级干部出国总结交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其它人员总结交人事处和所在单位。

  第九条 双跨团组出访

  (一)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出访。

  (二)我校教职员工参加非我校组团的因公出访,均按双跨团组管理。参加双跨团组必须有利于促进我校的教学、科研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我校参加中央和国家部委组织的双跨团组及省内双跨团组,随团人数不超过1人,并须事先征得学校书面同意,不得指定具体人选。

  (四)我校不接受省外无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接受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

第三章因私出国

  第十条 校领导因私出国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学校处级干部和其它教职工因私出国,需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表》(附件4)或《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附件5),所在学院、部门或单位要对其出国目的、对方邀请、技术保密等进行审查,由组织部或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外事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的事情。出国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凡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出国人员不得带(寄)往国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对因公出国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负责人要严格审核。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出国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国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护照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护照经学校国交处上交省外办统一管理。持因私护照出国的处级及以上干部须在出国返回10日内将护照交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登记保管。新提拔或新持有因私护照的处级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护照持有情况并上交。

第六章其它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出国3个月及以上人员,出国前均须到人事处签订协议,并按时办理请、销假手续。回国后须在一个月内按项目派出渠道到相关部门办理返校手续并提交个人留学总结。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请、销假规定,按期回国,逾期者视为自动解除聘约。不得用公款报销个人因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我校教职工赴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交流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党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

鲁理工大党发〔201425

  1.  

  第一条为加强教职工出国管理,促进学校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保证教职工出国交流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类别分为因公出国和因私出国。因公出国是指经上级和学校批准同意并使用财政经费的团组或个人的出访,包括学校组团出访、学院(部、处)组团出访、教职员工出国进行学术访问或参加学术会议、学习进修、出国任教以及承担学校或各级政府部门指派的出国任务。因私出国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因个人私事以访问、探亲、旅游度假等形式的自费出国。

第二章因公出国

  第三条 学校组团出访

  (一)学校组团出访是指校领导率团出国进行国际合作交流的访问。

  (二)学校组团出访的原则是因事定人、人事相符,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考察性出访。

  (三)学校组团出访的报批程序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交处)于每年11月底根据学校需要,在统筹确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事项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的经费情况,按上级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于12月中旬上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由省外办审核调整后按规定报批。

2.国交处在报批前须在学校公示栏对出访团组及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成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同时,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团组成员进行审核备案。

3.国交处负责在每个团组出访前3个月向省外办递交《山东省因公出国(境)任务呈报表》(附件1)等相关材料,申请并办理出访手续。

  (四)学校出访团组经费预算、开支和报销管理

1.学校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国交处根据预算总额制定合理的团组出访计划和各出访团组的费用预算。

2.出国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经费报销按照鲁财行〔2014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出访团组回国后,需经团长签字确认经费开支情况,由国交处在两周内办理报销事宜。

  (五)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及在外时间期限的规定和相关要求

1.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每个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通常不超过两个、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

2.出访团组在外时间最多不超过10(含离、抵我国境当日)。出访两国不超过8天、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出访两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3.出访团组应配备具有相应外语水平的专职或兼职翻译。

4.出访团组的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5.出访团组回国后,在出国返回5日内须将因公护照交至国交处,并统一上交省外办。同时,在10日内上交出访报告并通过学校网站公布出访情况。

  第四条 学院(部、处)组团出访

  (一)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学校支持学院(部、处)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组织出国交流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师生交流、外国专家引进、留学生招收等工作。

  (二)学院(部、处)组团出访是指院(部、处)领导率团出国进行国际合作交流的访问。

  (三)学院(部、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经费预算,合理规划和安排出访事项。

  (四)相关学院(部、处)每年11月中旬向国交处提出下一年度的出国访问计划(附件2),明确出访任务、出访人数、目的地、访问时间和经费来源等。

  (五)学院(部、处)组团出访纳入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由国交处于12月中旬上报省外办。

  (六)出访团组回国后,在10日内将出访报告经国交处上交省外办,并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布出访情况。

  (七)学院(部、处)组团出访的原则、报批程序、经费预算、开支和报销管理以及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在外时间期限的规定、护照管理和相关要求参照学校组团出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资助出国访学

  (一)为进一步强化骨干教师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知识创新水平,加强国际学术交流,提升我校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学校积极资助教师出国访问学习。

  (二)学校资助教师出国访学的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国外高级访问学者计划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85号)执行。

  第六条 省政府和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

  (一)申请省政府和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国交处审核。处级干部需另外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处级干部申报公派长期项目审批表》(附件3),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二)国交处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年度选拔简章及相关项目选拔办法,组织相关专家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国交处将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后,由国交处备案。

  (三)申报“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培养项目”的教师须将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拟定推荐名单。人事处将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后,由人事处备案。

  (四)出国留学人员在外期间所需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拨款。获得国家、省出国经费资助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使用留学基金、国外高访计划等费用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公派出国任教

  (一)我校教师申请出国任教,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国交处审核,国交处将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后,由国交处备案。

  (二)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的工资、生活待遇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194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或合作交流等

  (一)校领导出国进行学术访问或参加学术交流会议,须按照山东省厅局级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或合作交流等必须与本人或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关。出国前,须持国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相关机构或会议主办方签发的正式邀请函(含译文)和访问或会议日程安排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出访或参会经费来源,并由计划财务处对经费来源进行审核。

  (三)处级干部需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表》(附件4),经所在学院党总支(党委)或单位、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为单位、部门负责人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党委组织部报请校领导审批。其中正处级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副处级干部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之后,报国交处备案。

  (四)学校其他教职工(除处级及以上干部以外的职工,下同)需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附件5),所在学院、部门或单位要对其出国目的、出国邀请、入学通知书、技术秘密等进行审查把关,由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出国资格、个人承诺、政治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五)出国进行短期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或合作交流等,要严格执行关于使用科研、行政等经费的支出范围和规定,经费报销按照鲁财行〔20141号文件的规定及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六)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或合作交流人员要在返回后一个月内,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向省外办、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所在单位提交出国总结。其中,校领导出国总结交省外办,处级干部出国总结交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其它人员总结交人事处和所在单位。

  第九条 双跨团组出访

  (一)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出访。

  (二)我校教职员工参加非我校组团的因公出访,均按双跨团组管理。参加双跨团组必须有利于促进我校的教学、科研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我校参加中央和国家部委组织的双跨团组及省内双跨团组,随团人数不超过1人,并须事先征得学校书面同意,不得指定具体人选。

  (四)我校不接受省外无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接受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

第三章因私出国

  第十条 校领导因私出国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学校处级干部和其它教职工因私出国,需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表》(附件4)或《山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附件5),所在学院、部门或单位要对其出国目的、对方邀请、技术保密等进行审查,由组织部或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外事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的事情。出国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凡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出国人员不得带(寄)往国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对因公出国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负责人要严格审核。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出国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国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护照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护照经学校国交处上交省外办统一管理。持因私护照出国的处级及以上干部须在出国返回10日内将护照交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登记保管。新提拔或新持有因私护照的处级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护照持有情况并上交。

第六章其它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出国3个月及以上人员,出国前均须到人事处签订协议,并按时办理请、销假手续。回国后须在一个月内按项目派出渠道到相关部门办理返校手续并提交个人留学总结。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请、销假规定,按期回国,逾期者视为自动解除聘约。不得用公款报销个人因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我校教职工赴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交流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党发〔201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