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海内外访学计划实施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

中青年骨干教师海内外访学计划实施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1764

 为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扎实推进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化战略进程,提高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知识创新水平,根据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访学类型

 (一)政府公派海外访学,指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各类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山东省政府资助的公派留学项目、山东省教育厅资助的高校教师国际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公派海内外访学,指经学校同意派出,由学校资助、自费或海内外机构资助到海内外院校或科研院所等进行的访学项目。

  二、选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为人师表,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优先选派青年骨干教师。

    3.申请的国内外访学项目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方向一 致。

 (二)业务条件

    1.政府公派海外访学应符合相应资助项目的选派条件。

    2.学校公派海内外访学人员一般应主持过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或成为校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团队核心成员,并结合教学科研方向进行具有实质性合作研究的教师。

    3.其他经费资助的,按资助方规定和要求选派。

    4.海外访学优先选派校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或通过 TOEFLIELTSPETSWSKBFT等外语水平考试资格线的人员。

  三、选派程序

(一)个人申请。根据选派要求,向学院提交申请,其中校级以上人才工程、科研团队成员须经团队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

(二)学院初审。学院对申请人资格及成果条件等进行初审,并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经集体研究确定拟派出人员报人事处备案。

(三)部门审核。需要上报推荐的人选,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学院拟派出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

  (四)专家推荐。确需专家推荐的,由学科师资专委会进行推荐。

  (五)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办理派出。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派出手续。

  四、访学人数及期限

  (一)政府公派海外访学的期限以上级审批为准。

  (二)学校公派海外访学的人数为每年20-30名,时间为3-12个月。学校公派国内访学的人数为每年20名左右,时间为12个月。

  (三)其他海内外访学人数根据学院当年进修培训计划确定。

  五、访学管理

  (一)获政府公派访学资助人员应按项目要求按时成行;获学校访学资助人员应在12个月内成行;未按规定时间内成行的,取消访学资格。

  (二)正式派出前访学人员与学校签订访学协议书,明确进修访学任务目标和管理考核等事项。

  (三)学校公派的访学人员,期满后应按时回校报到,一般不予延期。确因访学需要延期的,须于访学结束前一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和时间,并附海内外指导教师同意延期的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研究。延期期间的工资由学校暂存,按期回校工作后予以发放。逾期超过15天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四)所在单位负责访学人员的考勤,并与访学人员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学校和所在单位新出台的政策、制度等信息,同时访学人员也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工作及科研进展等访学情况。

  六、经费资助

  (一)政府公派海外访学,按政府文件执行。

  (二)学校资助的公派海外访学,时间为3-12个月的,原则上分别资助2-5万元人民币,由各学院从校拨师资培训费中列支(此费用涵盖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交流处、学生工作处、宣传部等部门列入计划派出的所有师资培训费)。

  (三)学校资助的国内访学,时间为12个月的,原则上资助2万元人民币。

  (四)当前聘期内有违规违纪或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予资助。

  七、考核工作

   (一)访学人员返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海内外访学成果状态报告及考评表》(见附件,简称“考评表”),并附成果材料。

  (二)访学人员返校后一个月内,须在本学院或学科内公开作报告。报告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海内外访学学习、工作情况,二是访学取得的教学类、科研类、人才培养类等预定目标完成情况。

  报告的时间、地点及报告题目须在学院内部网或一定场合公开发布。

  访学成果要求教师海内外访学期间须至少完成下列成果中的一项。

    1.教学成果 完成一门本科或研究生课程的系统学习,并获写实性评价,具备了回校开设本课程双语教学的能力和水平;或系统掌握了本学科专业新课程(或实验实习实践新环节),对指导、规划和设 计我校专业课程或实践环节获得了丰富的数据资料等。

    2.科研成果首位或与访学单位共同撰写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专利、著作;或负责申请、合作申请、参与一项纵向课题;或获得一项有经费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成果等。

    3.人才培养促成了学院与国际合作学校开展了新的或扩大了原有人才培养项目;或在国际化合作交流平台上联合培养了国际学生;或促进了两校(院)之间的其他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等。

    4.国际合作项目短期内大幅度提升了自身外语的应用能力和水平,为师生做过英文讲述的报告一次以上;或积极带动了学院教师培训访学人数提高;或开展了国际化的人才推介会,并取得了人才引进成果等。

    5.其他成果访学期间取得的其他相当成果,经学院考评小组认定符合要求的各学院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具体发展要求,专门研究制定不低于学校上述成果要求且适合本单位的海内外访学人员的具体访学目标任务、纪律要求、考核考评、结果使用、激励约束等具体办法报人事处备案执行。

  (四)访学人员返校后3个月内,学院组织由院领导、学科负责人、同行参加的5人以上考核小组,通过与访学人员座谈,查看访学成果及访问学校的鉴定材料等方式,了解访学人员在海内外的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教学科研类等成果,将考评结果填入《考评表》中,并作为其考核考评晋升的依据。

  (五)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圆满完成任务,取得符合要求的一项访学成果,考核定为合格。

  因个人不认真、不努力,未完成任务,没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任何访学成果,考核应定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确认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纪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2.未按规定签订访学协议和未办理请销假手续者。

    3.未到协议访学地点访学或虽到访学地但未按计划完成任务者。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期限或逾期不归者。

    5.有其他可以定为不合格情况者。

  (六)学院应在一定范围内将访学成果和考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七)学院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访学人员须将《考评表》和访问学校的鉴定材料报人事处,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八)考核不合格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进修访学项目资助。

  八、对已获得学校资助的海内外访学,原则上不再推荐参加学校访学项目的遴选。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国外高级访问学者计划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理工大学教师访学成果状态及考评表